为规范沈阳信用卡业务,保障客户和银行的合法权益,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了相关办法。
第一条 公司信用卡发放对象:因工作需要,企业可以向公司总裁、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公司信用卡。
企业为上述高管人员申请办理信用卡前,必须事先获得董事长的书面批准。
第二条 财务部应当与发卡银行签订公司信用卡管理协议,要求发卡银行每月直接向企业财务部提交信用卡使用对账单。
第三条 财务部应事先设计好信用卡使用规定和承担后果责任保证书。企业所有领卡人在领卡时,必须同时填写保证书(见附录)。
第四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公司信用卡的登记、账单收取、与银行和持卡人对账、办理消费报销、收回核销以及资料登记等工作。
第五条 持卡人在没有办理完信用卡报销和交卡手续前,企业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的人事调动手续。
第六条 企业内控经理应定期对公司信用卡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企业总经理。
第七条 禁止持卡人利用公司信用卡从事个人业务,如垫支个人开支、为他人作担保等经济舞弊行为。
财务部如果发现信用卡舞弊情况后应立即报告财务总监,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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